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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担责 拒不履行被拘
浏览次数:771信息来源: 霍山县法院发布时间:2017-04-24

被执行人文某某因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被霍山县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被执行人朱某某、文某某明知受害人午后要开铲车工作,不仅没有劝阻受害人喝酒还与受害人共同饮酒,并在饮酒后同去工地干活,致使受害人在前往工地途中驶出路面坠入路边坎下死亡。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受害人、朱某某、文某某按比例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文某某被司法拘留后,其家人立即赶到法院,并主动联系申请人,将执行钱款履行到位。

主办单位:中共霍山县委政法委员会 霍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564-503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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