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拒执犯罪,依法惩治“老赖”,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今年,我院继审理2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执罪案件之后,于11月15日开庭审理首例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拒执罪案件,这也是我院在探索打击拒执犯罪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
自诉人魏某、王某与被告人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霍山法院判决胡某应赔偿自诉人各项费用1万余元,胡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胡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且执行法官多次到胡某家中寻找未果,胡某有意躲避执行。经调查,胡某在某银行有存款且有资金往来,其在法院判决后还购买了多份人寿保险。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有足够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而未履行,致使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0月9日向我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自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其家人在其逮捕期间代为履行了义务。被告人认罪悔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周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