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夜间11时许,霍山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一条举报线索: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深夜返回市中心某小区。执行干警迅速集结,火速赶往邓某某的居住地点。
零时三十分,执行干警来到邓某某别墅前,在向其表明身份后,邓某某迫于近期“江淮风暴”的巨大压力,主动配合,打开院门。
邓某某与吴某某合作成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霍山县某镇开发房产活动中,与他人产生两件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总金额为160余万元。
两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邓某某拒不配合执行且拒绝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此次将邓某某带回法院后,邓某某依然拒绝履行义务,我院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张正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