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部门动态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县首例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
浏览次数:597发布时间:2020-07-16

7月16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某、乔某某、郭某某等7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在霍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源出庭支持公诉。

202007200855093915_5o03j1Nt.jpg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下半年,陆某某、乔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来到霍山,与霍山籍郭某某共谋,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县诸佛庵镇沿河村后冲林场、大岭村祠堂组建造窑炉,用于非法焚烧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2019年两窑炉先后被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处,期间非法处置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共计8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

202007200855093916_Q69HFlQz.jpg

 

检察机关认为,陆某某、乔某某、郭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202007200855093917_08LAOAax.jpg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定罪量刑充分发表公诉和辩护意见。最后,法庭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由于该案被告人较多,案情比较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告判决。

主办单位:中共霍山县委政法委员会 霍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564-5033110
备案号: 皖ICP备16021177号-1 技术支持:商网信息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