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上午9时许,在漫水河镇歇马台村委会,一个简易而庄严的法庭布置完成。霍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英海在此独任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当地司法所干警、村干部及村民代表旁听庭审。
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了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汽车,造成自身受伤、三轮汽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属醉酒驾驶。该起事故造成张某行动不便,为保障其诉讼权利,并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法官遂将法庭开进了当地村委会。
鉴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庭审后,法官同旁听人员进行座谈。旁听人员表示该类案件对农民兄弟的警示作用明显,法院深入基层办案,能够有效打击犯罪,同时以案释法,也有效地预防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