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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申报财产 恶意逃债被拘留
浏览次数:439信息来源: 霍山县法院发布时间:2018-05-18

2012年10月金某某以进货为由向某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到期后,金某某仅偿还部分借款今年元月8日,金某某被诉至霍山法院我院判决金某某偿还借款本息15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金某某在提交给法院的个人财产申报表上均填写“无”,但我院在走访调查中发现,金某某原在城区经营小吃店,就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2月初,金某某将小吃店以10万元转让他人,且金某某本人继续留在店里担任厨师,每月有固定收入。

鉴于被执行人金某某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并且有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嫌疑,为打击恶意逃债行为,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童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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