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金某某以进货为由向某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到期后,金某某仅偿还部分借款。今年元月8日,金某某被诉至霍山法院,我院判决金某某偿还借款本息15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金某某在提交给法院的个人财产申报表上均填写“无”,但我院在走访调查中发现,金某某原在城区经营小吃店,就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今年2月初,金某某将小吃店以10万元转让给他人,且金某某本人继续留在店里担任厨师,每月有固定收入。
鉴于被执行人金某某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并且有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嫌疑,为打击恶意逃债行为,我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童晓文)